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76號
調解筆錄原告 簡嘉 和被告 鍾昭賢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76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8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上午11時5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簡嘉和被告鍾昭賢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簡嘉和被告鍾昭賢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4年11月15日前匯入原告指定第一商業銀行瑞芳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簡嘉和。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85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簡嘉和被告鍾昭賢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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