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繼字第10號聲請人 方素萍 代理人 王斌 上列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定有明文。又本條例係於民國81年9月16日由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81年9月18日起施行。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方耀屏 係於民國74年8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聲請人雖為被繼承人方耀屏之孫子女,惟被繼承人方耀屏既於民國74年8月27日死亡,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繼承(見聲請人聲明繼承狀收文戳)已逾前揭聲明繼承之法定期間,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