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 陳秋如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 律師
楊芝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萬4,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