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震 現於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齊百邁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48,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