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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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督教豐原神召會主恩堂法定代理人 易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豐原神召會主恩堂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捐助章程暨組織章程為避免三等親屬同任董監事,為此增訂捐助章程第七條之一,茲因修正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影本各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等件,請求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法人本人,其是否變更章程勢將影響法人之運作,聲請人仍係屬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請求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豐原神召會主恩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 官司立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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