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聲請人 張文英 相對人 林燕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聲請人之聲請狀附表所示,其利息起算日為曆中所無,非事實之紀錄,該利息起算日為聲請人意思表示之內容,應衡諸當事人之真意,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利息起算日。經查本票票號為CH749556所記載之到期日為民國106年2月30日,其附表中之利息起算日記載為民國106年2月30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就此部份之利息請求,應以該月之末日即民國106年2月28日為起算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5年4月14日│100,000元│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CH749553││├──┼───────┼─────────┼───────┼──────────┼────────┼──┤│002│105年4月14日│100,000元│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CH749554││├──┼───────┼─────────┼───────┼──────────┼────────┼──┤│003│105年4月14日│100,000元│106年1月30日│106年1月30日│CH749555││├──┼───────┼─────────┼───────┼──────────┼────────┼──┤│004│105年4月14日│100,000元│106年2月28日│106年2月28日│CH749556││├──┼───────┼─────────┼───────┼──────────┼────────┼──┤│005│105年4月14日│100,000元│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30日│CH749557││├──┼───────┼─────────┼───────┼──────────┼────────┼──┤│006│105年4月14日│100,000元│106年4月30日│106年4月30日│CH749558││├──┼───────┼─────────┼───────┼──────────┼────────┼──┤│007│105年4月14日│100,000元│106年5月30日│106年5月30日│CH749559││├──┼───────┼─────────┼───────┼──────────┼────────┼──┤│008│105年4月14日│100,000元│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CH749560││├──┼───────┼─────────┼───────┼──────────┼────────┼──┤│009│105年4月14日│100,000元│106年7月30日│106年7月30日│CH749561││├──┼───────┼─────────┼───────┼──────────┼────────┼──┤│010│105年4月14日│100,000元│106年8月30日│106年8月30日│CH749562││├──┼───────┼─────────┼───────┼──────────┼────────┼──┤│011│105年4月14日│100,000元│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CH749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