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徐松賢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