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О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更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