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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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金笠貿易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二八O之一號一樓法定代理人賴宗杉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交易字第二六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靜秋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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