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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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垣穆 代理人 黃鈺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勾選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並未提出相關協商資料,亦漏未提出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資料、復未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聲請人父母及其他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父母100年度至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文書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
3年2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2紙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