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仰亨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詳明聲請人目前從事何種工作、每月薪資收入金額,並提出自民國102年1月起迄至同年12月止之薪資明細(102年9月份免附)、在職證明及聲請前2年聲請人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二、聲請人父親 蕭景信 、母親 蕭蘇春柳 所有名下坐落桃園縣區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釋明其二人現是否領有老人年金或及他社會補助金;若有,各該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佐證。
三、釋明聲請人預計每月還款金額。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