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胡修齊 被上訴人 莊文卿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4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邱森樟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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