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1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力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力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力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其於民國101年3月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