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柒伍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重零點叁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先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巷口,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七包(驗餘淨重O.二五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重O.三公克);次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號前,查獲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驗餘淨重O.三七五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二一五公克),而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八九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三、八O三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七包(驗餘淨重O.二五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驗餘淨重O.三七五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重O.三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二一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七包(驗餘淨重O.二五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驗餘淨重O.三七五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重O.三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二一五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調科壹字第Z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草療鑑字第Z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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