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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