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子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子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子欣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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