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及毀損案件,其中關於對被害人甲○○部分傷害及毀損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美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及毀損案件,其中關於對被害人甲○○部分傷害及毀損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