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 蘇郁鈞 代理人 蘇金田
施文墩 相對人誌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陳貴端 會計師為相對人誌建企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又該條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參見最高法院民國(下同)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國華等人於98年4月21日簽訂投資協議書,共同投資設立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為18股,聲請人持股4.5股,佔全部股份總數百分之25,相對人公司於98年5月12日辦理設立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公司各股東於99年5月13日同意辦理增資,增加股東人數為15人;又相對人公司各股東於99年9月2日同意部分股東之股權讓與,聲請人仍為登記名義股東,股份總數維持為18股,聲請人持股經變動後亦為4.5股,佔全部股份總數百分之25。復於100年3月4日,相對人公司召開股東會,會中改選聲請人為董事長,但楊國華拒絕辦理公司經營權移交,亦拒不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甚至違反公司法第111條規定,私下將其全部出資新台幣(下同)200萬元轉讓予訴外人 邱永正 承受,且於100年7月2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要求其他股東同意及承認,並由邱永正擔任相對人公司董事長。聲請人事後發現,相對人公司截至100年4月底為止,登記資本額為600萬元,與實際出資額6080萬元不符,另相對人公司召開股東會並未提供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僅提供資產負債表,即要股東追認年度財務報表,且對98、99年度合併虧損1826萬7363元部分無法提出合理解釋,顯與經營砂石買賣行業之特性不相當,聲請人認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深入查核相對人公司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等語。
三、相對人公司則以聲請人要求檢查公司帳目,應依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做成決議後,再由公司委託會計師準備聲請人查帳所需資料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98年4月21日公證書及投資協議書、99年5月13日公證書及投資協議書、99年9月2日股權讓渡協議書及股東名冊、100年3月4日股東會議紀錄、相對人公司99年度資產負債表、100年4月30日資產負債表及資金明細表等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且於100年11月15日通知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國華到庭陳述意見,確認聲請人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出資額)超過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具有擔任有限公司檢查人意願之會計師適當人選,經該公會於100年10月20日以會總字第1000466號函推薦陳貴端會計師(事務所設:台中市○區○○○路○○○號8樓之1,聯絡電話:04─00000000)為檢查人,有該公會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陳貴端會計師具有博士學歷,曾在國內各公私立大學擔任講師、副教授及教授等教學工作,目前為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學理及實務經驗兼備,乃屬相當優秀之會計師,且經由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亦能適時維護及保障,爰選派陳貴端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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