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0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註明甲○向鳳
林派出所巡佐吐口水二次係「接續」公然侮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四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