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8號聲請人 鄭文玉 上列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7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倘法院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按法務部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03180號函示3000元;原告現為臺南第二監獄之受刑人每月勞作金收入不足400元,遠低於法定最低生活,且因服刑而缺乏經濟上之信用並依卷內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本件本院函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獄監獄查詢原告在監之儲金明細結果;該監獄則以109年1月13日明德監總字第1091000030號函復,其內所附聲請人在該監獄之保管金分戶卡顯示,聲請人從108年5月8日起至108年8月7日移監止,保管金分戶之結存明細,最多時之結存金額有新台幣9,957元,於108年8月7日移監至臺南二監時,尚有結存7230元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獄監獄函附之聲請人在監之金錢保管分戶卡之明細影本在卷可稽。綜觀聲請人之上開保管金分戶卡等資料顯示:聲請人之結存即足以負擔本件2,000元之裁判費用,難認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2,000元。又聲請人所提法律扶助申請書,經審核結果亦未獲准,此有本院109年2月6日之電話查詢記錄可憑(本院卷第69頁)。此外,聲請人又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如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復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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