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1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兼送達代收人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三、請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王 蔡玉梅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請釋明被繼承人乙○○是否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並說明是否有出生別為「長男、長女」之第三順位繼承人。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