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乙○○被告甲○○
之3(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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