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6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36號原告鴿士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敏芬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2月28日上午9時25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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