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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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秉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