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羅詠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10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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