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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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 李俞萱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 劉麗鳳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辯論終結,因兩造有成立和解之可能,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惠如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533 號和解筆錄(108.08.01)[和解]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533 號裁定(108.08.0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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