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 李俞萱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 劉麗鳳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辯論終結,因兩造有成立和解之可能,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