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幸珠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幸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幸珠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