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仁福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之個人中文信用報告正本。
2.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債務協商,請說明於何時參與前置債務協商?協商內容為何?是否成立協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4.提出聲請人2名未成年子女之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5.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6.陳報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7.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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