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7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長瀬耕一債務人 林軒豪林榮豊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榮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參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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