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告 陳楊淑貞
陳芬玲 陳玉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擴張,惟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柒萬零伍佰肆拾肆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叁萬零柒元,原告尚應補繳肆仟肆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邱筱菱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系爭不動產1168萬9753元+系爭存款176萬9513元+系爭股票2萬2908元(見本院卷第42、100、116、118頁)=1348萬2174元。又被代位人潛在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4(見本院卷第14、12
0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48萬2174元×1/4=337萬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