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01號

聲請人 郭弘正

代理人 劉俊哲

相對人 郭弘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將共有土地處分,相對人即共有人應分配價款聲請人已辦理提存,聲請人因對相對人國內址為通知遭招領逾期退回,查相對人73年出境後未曾入境,聲請人經翻譯其國外址為聖荷西,科隆大道國立兒童醫院東200西南50米處,依此內容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確實無相對人戶籍資料,並經本院函詢外交部,相對人所填報哥斯大黎加地址之英文確實不明確,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相對人已遷出國外,應為國外公示送達,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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