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4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38,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7年度雄聲字第377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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