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而該案係原告於工作時發生職業災害
所致,此有其所提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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