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五九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六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二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