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7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從豪具保人張景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34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傅從豪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0000元,經具保人張景棠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拘提回函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許曉微法官潘怡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