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債務人 郭幸 妤原名:郭幸.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 郭幸妤 (原名: 郭幸姿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2號裁定自98年11月
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而債務人現於髮舍髮型擔任設計師,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為債務人所自陳,並有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4月至6月薪資袋、在職證明、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177至178頁及本院卷第133、134、136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96期清償,第1期清償7萬8,
000元,第2期起每期清償8,000元,總清償金額為83萬8,
000元,清償成數為41.6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尚有因繼承取得
之如附表三所示36筆土地(公告現值共132萬9,695元,以下統稱系爭土地)及中國人壽活躍人生變額壽險保單(保單號碼:Z000000000,下稱系爭保單)1份,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系爭保單及保單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消債更卷第110至149、226至228頁及本院卷第137至139、165至168頁)。關於系爭保單部分,債務人稱係其妹 郭幸美 為避免其前配偶發現,而以債務人之名義投保,由郭幸美繳費,郭幸美每月收入2萬5,000元,現已停保等語(見本院卷第131、172、182頁反面),參酌郭幸妹之婚姻紀錄、收入金額及債務人之收入與負債情形,上開陳述,應非虛偽,則系爭保單形式上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雖係債務人,惟其實際繳款人係郭幸美,尚難認屬債務人之財產。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雖高達132萬9,695元,惟其土地面積均非廣大,且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甚低,衡諸常情,已屬變價不易,縱經債務人自行出售成功,其售價是否與上開公告現值相當?出售價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是否尚有餘額?均有所疑。況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曾就附表三編號31之土地應有部分(按:此部分為系爭土地中面積最大,且應有部分最高者)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經4次拍賣程序均未拍定,而撤回執行,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10月8日士院木97執貴字第27149號拍賣通知、本院98年8月21日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63至65、247頁)。執此,系爭土地之實際價值無幾,應遠低於本件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83萬3,000元。又債務人之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0萬0,000元,扣除必要支出29萬1,200元後,餘額為30萬8,
800元,亦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從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並無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另債務人如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債權人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更生,以維權益,併此敘明。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2萬0,900元,業如前述,並有上開
薪資袋及在職證明足憑,堪以認定。債權人雖主張應以聲請更生前2年之平均收入或前揭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2號開始更生裁定所認定之薪資金額為準,且債務人可增加兼職收入云云,然債務人並非髮舍髮型之負責人,有上開在職證明中代表人之簽章可憑,且其稱其收入係以抽成方式計算,因顧客減少,故薪資相對減少等語(見本院卷第172頁),核與常情並無相左。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盡其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條件,其過往或將來薪資收入實難作為現有薪資之判斷依據。至債務人是否兼職以增加收入,尚須視其自身之體能狀況及就業市場之需求而定,並非債務人所能單方決定,亦非債權人或法院得以強迫其為之。債權人上開主張,實難採憑。
㈢再查,債務人現與其母 郭黃 牡丹、兄 郭乙城 及妹郭幸美等3
人共同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計1萬0,700元(包括應分攤之居住費用、膳食、交通及電話費),並須支出勞保及健保費1,433元,上開生活必要支出已低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99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萬0,792元相當(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顯未逾越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當屬合理。債權人稱應扣除居住費用云云,惟查,債務人目前居住處所為其母郭黃牡丹所有,其上並有房貸負擔,此有郭黃牡丹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住宅貸款契約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2、175頁),則債務人既有居住之事實,本應於合理範圍內負擔居住費用,債權人上開主張,難認有據。
㈣又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且得尋求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
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之管道,又債務人之負債多係因奢侈浪費所致等節,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於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是否有浪費或投機行為)乃清算程序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與更生方案並無關聯。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勞保及健保費後,尚餘7,867元,而債務人願意更加撙節,以每月8,000元之金額清償債務,並將其所受領附表三編號
2、3之土地徵收補償費7萬元,加入第1期清償金額。且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延長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最長清償期限8年。此均足認債劮人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至債務人是否願於更生程序外,另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亦屬債務人自主意思之選擇,非債權人或本院得以強制。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實領薪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96期(即8年)清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萬8,000元,自第2期起每期清││償8,00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3.債務總金額:201萬3,383元。││4.清償總金額:83萬8,000元。││5.總清償比例:41.62﹪。││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除有下述⒎之情形外,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表所示││之債權總合。││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受分配金額││││├─────┬─────┤││││第1期│第2至96期│├──┼────────────────┼──────┼─────┼─────┤│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159元│3,803元│390元│├──┼────────────────┼──────┼─────┼─────┤│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7,702元│8,046元│825元│├──┼────────────────┼──────┼─────┼─────┤│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2,601元│10,561元│1,083元│├──┼────────────────┼──────┼─────┼─────┤│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2,154元│9,769元│1,002元│├──┼────────────────┼──────┼─────┼─────┤│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0,303元│4,661元│478元│├──┼────────────────┼──────┼─────┼─────┤│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9,135元│11,201元│1,149元│├──┼────────────────┼──────┼─────┼─────┤│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8,798元│15,062元│1,545元│├──┼────────────────┼──────┼─────┼─────┤│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4,531元│14,897元│1,528元│├──┼────────────────┼──────┼─────┼─────┤││合計│2,013,383元│78,000元│8,000元│├──┴────────────────┴──────┴─────┴─────┤│叁、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受分配金額=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逾0.53元者,以1元計算;小於0.││53元者,不予計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附表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有土地明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保長坑│477-3│雜│187│640分之1││├──┼───┼────┼───┼───┼────────┼─┼──────┼─────┼───────┤│2│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保長坑│477│雜│1943│640分之1│已於98年12月14│││││││││││日公告徵收。│├──┼───┼────┼───┼───┼────────┼─┼──────┼─────┼───────┤│3│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保長坑│477-1│雜│120│640分之1│已於98年12月14│││││││││││日公告徵收。│├──┼───┼────┼───┼───┼────────┼─┼──────┼─────┼───────┤│4│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保長坑│477-2│雜│60│640分之1││├──┼───┼────┼───┼───┼────────┼─┼──────┼─────┼───────┤│5│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08-2│旱│432│200分之1││├──┼───┼────┼───┼───┼────────┼─┼──────┼─────┼───────┤│6│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08-4│旱│131│200分之1││├──┼───┼────┼───┼───┼────────┼─┼──────┼─────┼───────┤│7│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09│旱│287│320分之1││├──┼───┼────┼───┼───┼────────┼─┼──────┼─────┼───────┤│8│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11│田│92│640分之1││├──┼───┼────┼───┼───┼────────┼─┼──────┼─────┼───────┤│9│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12-1│林│480│200分之1││├──┼───┼────┼───┼───┼────────┼─┼──────┼─────┼───────┤│10│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14│旱│283│640分之1││├──┼───┼────┼───┼───┼────────┼─┼──────┼─────┼───────┤│11│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14-1│旱│81│640分之1││├──┼───┼────┼───┼───┼────────┼─┼──────┼─────┼───────┤│12│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15│旱│912│640分之1││├──┼───┼────┼───┼───┼────────┼─┼──────┼─────┼───────┤│13│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15-1│旱│44│640分之1││├──┼───┼────┼───┼───┼────────┼─┼──────┼─────┼───────┤│14│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16-1│林│344│640分之1││├──┼───┼────┼───┼───┼────────┼─┼──────┼─────┼───────┤│15│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21│旱│194│640分之1││├──┼───┼────┼───┼───┼────────┼─┼──────┼─────┼───────┤│16│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91│雜│866│640分之1││├──┼───┼────┼───┼───┼────────┼─┼──────┼─────┼───────┤│17│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91-1│雜│80│640分之1││├──┼───┼────┼───┼───┼────────┼─┼──────┼─────┼───────┤│18│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91-2│雜│11│640分之1││├──┼───┼────┼───┼───┼────────┼─┼──────┼─────┼───────┤│19│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00-4│建│285│200分之1││├──┼───┼────┼───┼───┼────────┼─┼──────┼─────┼───────┤│20│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03-1│旱│257│160分之1││├──┼───┼────┼───┼───┼────────┼─┼──────┼─────┼───────┤│21│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03-2│田│254│200分之1││├──┼───┼────┼───┼───┼────────┼─┼──────┼─────┼───────┤│22│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03-6│田│8│200分之1││├──┼───┼────┼───┼───┼────────┼─┼──────┼─────┼───────┤│23│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07│建│290│320分之1││├──┼───┼────┼───┼───┼────────┼─┼──────┼─────┼───────┤│24│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07-1│建│460│320分之1││├──┼───┼────┼───┼───┼────────┼─┼──────┼─────┼───────┤│25│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08│道│3│320分之1││├──┼───┼────┼───┼───┼────────┼─┼──────┼─────┼───────┤│26│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08-1│建│476│160分之1││├──┼───┼────┼───┼───┼────────┼─┼──────┼─────┼───────┤│27│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21-1│林│160│200分之1││├──┼───┼────┼───┼───┼────────┼─┼──────┼─────┼───────┤│28│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22-2│建│806│640分之1││├──┼───┼────┼───┼───┼────────┼─┼──────┼─────┼───────┤│29│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27-1│建│754│320分之1││├──┼───┼────┼───┼───┼────────┼─┼──────┼─────┼───────┤│30│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42-2│林│300│200分之1││├──┼───┼────┼───┼───┼────────┼─┼──────┼─────┼───────┤│31│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46│林│4,976│40分之1││├──┼───┼────┼───┼───┼────────┼─┼──────┼─────┼───────┤│32│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50│林│503│200分之1││├──┼───┼────┼───┼───┼────────┼─┼──────┼─────┼───────┤│33│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50-1│林│45│200分之1││├──┼───┼────┼───┼───┼────────┼─┼──────┼─────┼───────┤│34│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23│建│1434│640分之1││├──┼───┼────┼───┼───┼────────┼─┼──────┼─────┼───────┤│35│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119│建│1,221│640分之1││├──┼───┼────┼───┼───┼────────┼─┼──────┼─────┼───────┤│36│臺北縣│汐止市│新峰││1925│道│57│320分之1││└──┴───┴────┴───┴───┴────────┴─┴──────┴─────┴───────┘~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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