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0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9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98號債權人豪鑽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喬天增 債務人 連淑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至民國107年4月2日止應給付之管理費用總額為何?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