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 鄭少頤 被告 劉立翔 上列被告因買賣護照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