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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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706號債權人 林靜女 債務人 黃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搬離返還附表所示土地之日止,每日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金錢債務之遲延履行所約定之違約金,有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額預定性違約金兩種。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如為前者,則債務人遲延履行時,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因遲延所生之損害,如為後者則否(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55號裁判要旨參照)。末按,契約當事人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適當之履行時,所應支付之違約金,除契約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約金外,概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以免對債務人造成不利,此觀同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及其修正理由自明(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378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聲請人除請求債務人自107年7月4日起至搬離返還土地之日止每日應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外,另請求給付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記載,並未明確約定上開違約金為「懲罰性之違約金」,依前揭說明,應認定為「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是債權人即無從據以請求遲延利息。綜上,債權人逾支付命令第一項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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