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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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九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以家中父母年邁,乏人照顧,且母親患有乳癌及肝病,需就醫治療,被告之父母均深盼被告能交保返家負起經濟及照顧之責,又被告女友現已懷孕六個多月,因患有愛滋病,雙方家長亦反對交往,似有輕生念頭,亟需被告交保以安排孩子生下後之生活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重大,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在案,有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判決在卷可參,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鄧晴馨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