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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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六八號假扣押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68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68,000元,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336號擔保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以本院95年裁全聲字第78號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則假扣押程序已因撤回而終結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等語。並提出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68號假扣押裁定、本院95年度裁全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審核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