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緝字第5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