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上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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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上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中交簡上字第13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96年度中交簡字第3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速偵字第464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逕為第一審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已於民國97年12月20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附於本院卷可稽。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為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即有可議之處,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另逕為第一審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唐敏寶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