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易鑫選任辯護人廖駿豪律師
方志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史易鑫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邱筱涵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