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59號上訴人即被告大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辰龍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黃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臻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25日所為判決,於105年4月16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78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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