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聘僱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09號原告 陳振坤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莊宇翔 律師被告 莊名葳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 律師複代理人任 俞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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