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邱瑾宜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 徐啓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4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