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蔡國居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游國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清償債務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
址位於新竹市○○路○○號1至3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