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1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羅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靜雯於民國(下同)93年0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01月02日起至110年01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2月17日止累計1,457元未給付,其中1,317元為本金;46元為利息;9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靜雯於94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94年12月28日起至109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2月17日止累計1,339元未給付,其中1,194元為本金;48元為利息;9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靜雯於93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93年09月07日起至109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2月17日止累計13,023元未給付,其中12,479元為本金;414元為利息;1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013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17元羅靜雯自民國109年12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194元羅靜雯自民國109年12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2479元羅靜雯自民國109年12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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