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73號聲請人 邱添沐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鑑定時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逕為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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